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省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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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财〔2008〕 57 号
苏财教〔2008〕 176号
苏劳社培〔2008〕65号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厅局及所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8]110号)精神,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正常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8号)规定,现将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省补助经费指标下达给你们,相应增列有关市、县(市、区)、省有关厅局及所属学校2008年 “中专教育-助学金”、“技校教育-助学金”、“职业高中教育-助学金”预算支出指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三、省属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地方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一、二年级学生)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并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的范围和比例,对部分地区安排补助经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认真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今年是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的第二年,按照省文件要求,我们将根据各校实际在校生情况对上年度安排的省补经费进行清核,实行多退少补。各市、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苏财教[2007]138号文件规定的资助范围、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认真测算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足额安排除省补助经费之外须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确保每一所学校、每一位学生都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测算、分配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经费下拨到本地区所属学校。各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并由学校按月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校园卡)中。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抵扣学生学费,或以提供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五、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8号)要求,分别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2、3),并按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将电子表格分别逐级上报县、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各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汇总表和统计表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技工学校汇总表、统计表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教育厅联系人:张玉龙、张健;联系电话:025-83335573, 83335711;邮箱:zhangyl@ec.js.edu.cn。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联系人:徐宁、韩怡;联系电话:025-83276048、83276093(传真);邮箱:hany@js.lss.gov.cn。
  六、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七、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人,统筹管理学生资助工作。要加强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奖助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各校要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

  附件: 1.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省补助经费指标分配表(不下发)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
      3.××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

 

 

                       二 ○ ○ 八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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