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师大财〔2008〕7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8-11-11浏览:1364设置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票据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徐州师范大学票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属高校票据购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7〕9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据的管理
  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校内所有票据由计财处向省财政厅和税务部门申请领购,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票据的种类
  票据分为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有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江苏省幼儿园统一收费收据等。税务票据有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专用发票。
  三、票据的申领
  (一)财政票据除向有二级财务部门的单位发放外,原则上不向各学院、各部门发放。因特殊原因需申领票据的学院和部门,应填写《徐州师范大学票据申领表》(见附表),由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对票据的依法使用和缴回负责,经计财处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票据。二级财务单位在履行上述手续的同时须支付票据购买成本。
  (二)凡属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有关单位应先向校计财处申报,由计财处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再办理票据申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对外购买、借用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费用。
  (三)税务票据统一由计财处开具,不对其他单位发放。
   四、票据的使用
  (一)票据的适用范围
  《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等四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等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作为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前端票使用。在上缴非税收入时,应区分前端票的种类、收费项目,分别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存根联的备注栏注明前端票的名称。
  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限用于收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及需开具票据的校(院、所)际间合作课题经费。
  2.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适用于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学校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
  3.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款时所应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江苏省幼儿园统一收费收据:由我校幼儿园收取管理费等项目时开具。
  5.税务票据:各种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收费应使用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专用发票。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互相混用。
  (二)使用票据的过程中应遵照的具体事项
  1. 票据领用后,在正式使用前应作检查,如有错页、缺页等印刷错误应及时交回计财处,由计财处在每一联盖上“作废”印记后封存作废。凡检查无误可以使用的票据,应在每本票据封面填写使用人和启用日期等内容。
  2.在使用票据过程中应规范填写
  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交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开票时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收费日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缴款人、金额大小写、收款人等票据所列内容不得漏填,字迹清楚,开出的票据收据联必须盖上财务专用章,收费项目名称必须使用规范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收款人姓名必须写全,不得简写为姓。
  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3.票据必须严格按申领时注明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票据转借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票据。
  4.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票据和存根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计财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5.年度结束时,凡整本未使用完的票据,空白部分应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
  五、票据的缴验与销毁
  (一)收费结束后应及时将票据存根、票据记账联及所收款项缴回计财处,由计财处核对票据的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各单位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擅自挪用所收款项。
  (二)领用票据原则上采取缴旧领新、分次限量申领的办法。凡未将已领用票据缴回验收、在票据使用中有违规行为经责令后仍未整改的,一律不再发放票据。
  (三)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由计财处根据管理需要,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销毁。
  六、票据的保管和移交
  (一)所有票据及存根以及《记录簿》由校计财处统一保管。《记录簿》(包括注销、毁损及用完的)和票据台账应作为会计档案长期保存,不得随票据销毁。
  (二)管理票据的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移交的票据及相关资料包括:(1)《记录簿》;(2)票据台帐;(3)空白票据;(4)已用票据存根;(5)《江苏省财政厅票据准印通知单》;(6)缴验记录;(7)销毁票据批件和相关记录;(8)票据管理文件;(9)以往的移交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好移交记录。移交记录应包括: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相关资料的种类、数量,移交日期,监交人员(应为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其他相关内容。凡未办理票据移交手续的,新的经办人员不得接手票据管理工作。
  七、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六)利用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徐师大财〔20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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